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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如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08-24     浏览量:177

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

事项类别:社会保险

事项编码:JXHRSS-XZFW044

受理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朱根云)

受理地址:嘉兴市东升路1042号办公楼5楼

联系电话:0573—82228832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因伤(病)职工或者其近系亲属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573-82228812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

受理条件: 因工致残的,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审批数量: 无限制

申请材料: 因工致残的,填写《嘉兴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因工)4份。

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填写《嘉兴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因病)4份,有工作单位的须盖用人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须盖人事档案托管单位公章。

上述鉴定表,在报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时,并附下列有关材料:

1.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本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关于工伤原发部位治疗结束的证明和医院诊断的病历及各种检验报告单(片)据等相关资料;

2.非因工负伤、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本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医院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同科主治医生签名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二年以来本人在医院治疗的病历及各种检验报告单(片)据等相关资料。报名时无工作单位的,还须附由市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即《企业基本情况》。

上述所指病历、检验报告单(片)据及《医疗诊断证明书》或《医疗终结证明》必须系原件,对由医院存档的特殊病史资料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医院加盖印章。

办理流程: 申报—受理—审查—鉴定—公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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